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提高委托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投资概算、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评估机构入选条件]入选咨询评估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甲级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咨询资格;
(二)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四条 [评估机构遴选]按照公开征集、机构申请、资格审查、审核小组审定、门户网站公示等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库(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每年对入库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评估规则和程序]受委托评估机构依照以下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一)库内评估机构分专业进行现场抽签排序。
(二)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先后排序,确定受委托评估机构。
(三)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向受委托评估机构出具《委托咨询评估任务单》,明确评估内容、完成时限等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四)评估任务完成后,业务处室对评估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单加盖处室印章送省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五)符合条件但不愿接受任务的咨询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暂停抽签一轮。
对涉密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可按照有关规定,另行选定评估机构。
第六条 [评估内容]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程设计、估算或概算、投资效益评估等方面。企业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安全、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重大布局、行业准入标准、公共利益等方面。
第七条 [评估机构管理]评估报告未达到《委托咨询评估任务书》相关要求的,评估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
第八条 [限定条件]按照回避原则,承担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相关后续业务。
第九条 [特殊事项]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同时委托多家机构评估,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条 [费用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核定咨询评估费用,并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支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申请人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监督]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评估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并从评估机构库剔除。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质量低劣或弄虚作假;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故拒绝委托任务或两次未按时完成委托任务;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咨询评估机构信用评价制度,逐步实现信用等级与咨询评估任务挂钩。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咨询评估机构日常管理及信用评级协调工作。通过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多方采集信用信息,建立健全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台帐。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得影响评估工作的开展,不得干涉评估结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审批核准项目咨询评估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1〕33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