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明确,在十堰市城区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制。对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国家限制建设或有明确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房地产项目备案由市、区发改部门作为实施主体,按项目属地管理履行监管职责,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材料与普通备案无异,仅从维护投资安全和监测投资运行角度出发,在一般备案所需材料基础上增加土地权属证明和房地产开发资质。另外,取消项目资金证明,项目单位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单位资本金筹措说明即可,并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诚信责任。
房地产项目核准改备案后,将按照《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协同管理。对发改部门来说,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是对企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的一项合规性审查。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批复。对发改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住建、房管、林业、安监、质监、消防、地震、能评、稳评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发改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使用全省统一的备案证,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经原项目备案机关审核,可延期一年。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