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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九条”推动科技人员走向企业

发布时间: 2015-12-24 10:04:38 被阅览数: 1452 次 来源: 湖北省技术创新促进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湖北日报

 

  图为:湖北南泽汽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文理学院两家高校共建校企研发中心基地。两高校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和研发成果以及人才需求,企业为高校提供科研、实习基地和成果转换,达到校企双赢的目的。(熊明银 摄)

  图为:建始县永恒太阳能光电科技公司科研团队正在研发新产品。自2007年建成投产以来,该公司积极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实施科研课题30余项,先后获得8项国家专利,产品远销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刘波 摄)

  继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的“科技十条”“黄金十条”之后,我省再次出台“新九条”——《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进一步调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

  11月16日,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副省长郭生练解读了这一新政。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人,对相关措施分别进行了说明。

  【新政背景

  我省加快科技优势转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创新”置于五大发展理念之首。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时代鲜明的主题,科技创新已成为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的重要抓手。

  湖北最大的优势是科教资源,共有100余所高校、1500多家科研机构,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数量、各类创新平台数量、科技成果数量均居全国前列。但湖北科教资源主要集中在高校院所,企业创新主体数量相对不足。

  省委省政府一直将加快科技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作为科技创新的中心任务,特别是将强化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成果作为重中之重。2013年,我省出台了《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即“科技成果转化十条”),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到科技人员和创新团队,并将其收益比例提高到70%-99%。去年至今年,我省又先后颁布实施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科技创业的十条意见》等。

  近几年,我省在体制机制、政策环境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不足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

  我省对7所部属高校和8所省属重点高校近三年横向科研项目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显示,高校服务企业的横向科研项目在数量以及合同金额上已呈逐年下降趋势。

  有关人士分析,影响高校院所及其科研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因素包括: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不合理、过于严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晰、落实难;服务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激励措施不到位;高校院所承接企业研发项目,与管理部门对学校的评估和财政投入缺乏相关性,等等。

  我省经过广泛调研,充分听取了高校院所一线科研人员的呼声,针对高校院所反映的突出问题,此次推出了力度更大、“含金量”更高的扶持鼓励政策。

  郭生练指出,“新九条”的出台和实施,必将有效破除高校院所服务企业体制机制的束缚,充分激发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降低省内企业转化应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创新成本,为我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通过科技创新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亮点解读

  “新九条”对症下药突破多

  《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针对9个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创新性、突破性的政策措施。

  改革企业委托项目经费管理方式

  《意见》提出:对于省内企业委托高校院所研发项目经费,高校院所在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相关人士解读:目前,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大多比照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办法,部分省属高校和院所在接待费、差旅费等方面要求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忽视了此类项目时间要求紧、市场变化快、与用户实地交流多的特殊性,经费使用较为困难和不便。因此,我省对此进行了改革,区别于财政科研经费和行政事业经费的管理。

  提高科研人员科研劳务收入比重

  《意见》提出: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相关人士解读:参照中央和我省已有的政策法规,《意见》对科研人员承接来源于市场的企业委托项目体现了更大激励力度,以强化他们的创新劳动与利益收入对接。另外,这部分收入如按照工资薪金计入工资总额,科研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累计税率计算最高可达45%,同时也会占用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因此也进行了改革。

  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

  《意见》提出:将任省内企业技术职务经历作为高校院所理、工、农、管学科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者在任现职期间到省内企业或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累计服务满一年的,予以优先评聘。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时,其主持研发的技术在省内企业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对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

  相关人士解读:去年,我省已在省内高校推行职称分类评审,把教师分为教学为主、科研为主、教学科研并重、社会服务与推广四类。其中,对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突出考察其科研项目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此次出台的《意见》,进一步鼓励高校教师和院所科研人员走进企业、走进产业一线开展研发,作出更多贡献,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论文。

  校承接省内企业研发项目有奖励

  根据《意见》,我省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研发服务。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聘用合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自主到省内企业兼职从事研发活动,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意见》鼓励高校大力承接省内企业研发项目。省政府相关部门分配高校财政资金时,应参考高校承接省内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及其经费收入、完成成果情况。对承担有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省级科技部门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5%至10%给予科技项目奖励支持,省级教育部门相应提高生均经费拨款系数。《意见》要求积极落实技术性服务增值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积极支持、引导高校为省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为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使企业委托高校项目的研发费用更容易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意见》提出对于省内企业委托高校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研发项目费用付款凭证,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

  【社会反响】

  “新政策是一个福音”

  目前,我省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有12万多人。“新九台”的出台,正是为激发这支队伍的科研能力与服务企业的热情。

  华中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副教授王鲁峰了解《意见》的具体内容后,惊喜地说:“太好了,这些措施真是‘对症下药’!”过去,他在承担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的过程中,对比明显,深切感受到一些体制机制束缚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王鲁峰说,开展研发活动必然要用到经费,但以前对横向课题经费进行管理时,一般是参照纵向课题的模式,没有考虑到企业和市场的实际情况,比较僵化。在职称评定中,教师如果只有纵向课题,可以评上;如果只有横向课题,就评不上。这让从事横向课题的教师感到“低人一等”、不受尊重,也就缺乏服务企业的激情。我省这次出台的新措施,改革力度非常大,打破了体制机制的束缚,给科研人员更多的自主性。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劳动的个人收益也将大大提高,令人鼓舞。他感叹:“我的感受,也许代表了很多科研人员的心声。”

  眼下,武汉工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青年教师邹杰博士,正与省内一家从事信息安全研发的企业进行合作,使其科研成果“基于模板可更换在线笔迹身份认证”走出实验室,接受市场的检验。“对我们这些从事偏工程应用的高校教师来说,关注的是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从评职称来说,我们又需要发不少高层次的论文。现在,科研项目做得好,可减免论文要求,对我们是一个福音。”听闻新政出台,邹杰十分欣喜。他认为,我省推出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研发服务、鼓励高校大力承接企业研发项目等措施,可以在高校形成良好的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氛围。他同时建议,今后我省能否针对科研人员与外省企业的合作,也相应制订一些优惠政策。(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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