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改高技〔2010〕1014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发改委(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推动全省生物产业发展,加快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鼓励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以外的地区发展生物产业,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发展,我委研究起草了《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经省生物产业发展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组织施行。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
(2010年8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步伐,推动全省生物产业发展,落实《湖北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5年)》,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创建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或“园区”),规范园区申报、认定、考核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生物产业园区是指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以外创建的在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等生物产业领域具备比较优势,符合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和生物产业基地建设规划要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并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生物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园区创建
第四条 园区要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生物产业集聚化发展为重点,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通过宏观引导,实施政策扶持,创新体制机制,将园区建设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引导企业、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园区集中,努力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配套完备、各具特色的产业聚集区。
第五条 创建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的主要原则:
突出特色、科学规划。根据区域的技术优势、产业基础、人力资源等条件,明确园区的发展目标、规划布局和建设任务。
促进集聚、创新发展。以特色优势资源、现有龙头企业等为依托,加强产业链条的培育和建设,促进产业集聚。推进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优化环境、加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扶持引导,着力营造有利于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有利于产业链构建、有利于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促进园区产业快速发展。
第六条 园区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特色产业链条建设,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提升产业层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国际和国内合作,提高总体发展水平;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符合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切实发挥园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七条 鼓励区域生物产业园区核心区以现有开发区为依托,建立相对独立的建设管理机构,规划相对集中的产业发展空间。
条八条 加强创建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的领导,建立高层次的园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切实推动园区建设工作,加快园区产业集聚和发展。
第三章 园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由申报城市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园区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
1、市州发展改革委正式上报的生物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2、生物产业园区主要指标表。
3、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鼓励生物产业发展和生物产业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办法等。
4、园区发展的重点支撑项目情况表。
第十一条 规划及申报材料中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申报材料应提供五份原件、五份复印件并提供电子版。
第四章 园区审核与认定
第十二条 认定的区域生物产业园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建立了高层次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机构。
2、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并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3、有持续扶持园区建设与生物产业发展的财政性发展资金。
4、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有若干个生物产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市州创建的园区现有生物产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0亿元,拥有2家以上销售额过亿元企业,5家左右销售额过5000万元企业,10家左右销售额过1000万元企业;县(市)创建的园区现有生物产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有销售过亿元的龙头企业和若干销售过5000万元的骨干企业。
5、具备较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区内生物产业研究与开发(R&D)总投入原则上达到总销售收入的5%以上。
6、统计体系较为健全。
7、园区发展总体规划通过了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园区的功能定位、产业规模、集聚程度、增长速度、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发展环境、发展目标、发展潜力、当地政府扶持措施等进行评估,科学、公正、高效地提出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评估认为园区建设方案可行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生物产业发展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通过省生物产业发展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并授牌“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城市名)生物产业园”。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授牌的区域生物产业园除继续享受当地及所在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省政府支持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区域生物产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对于不达标的区域生物产业园区予以摘牌。已经授牌的区域生物产业园区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市、州申报省生物产业发展等省级专项资金资格一年。
第十八条 区域生物产业园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园区发展情况(包括生产总产值、增加值、进出口、研究与开发投入、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数量等指标)通过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