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2011〕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9〕45号),加快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武汉国家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生物产业突破性发展,把生物产业培育成为我省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一)落实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吸引国内外各类资本投入生物产业,无论内资、外资企业,还是国有、民营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发展规划,均享受同样的扶持政策,并提供无差异化的全程服务。设立非营利性服务机构,代理或陪同企业和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对新落户武汉国家基地内的项目,基地建设办公室提供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核准或备案、土地、环评、股权代办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对项目办理过程中的代理和行政服务等行政性收费实行全免。其他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可参照武汉国家基地的做法,逐步试行。
(二)加大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在全省年度用地指标的分配和使用时,对生物项目用地予以倾斜,优先保证基地和园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生物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可按合同约定,采取分期付款,待全额缴清出让金后,发放土地使用证。
(三)支持重点和龙头企业发展。采取贴息、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省内有发展潜力的生物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途径做大做强。政策调控的重要资源,优先配置给水平高、效益好的重点和特色企业。制定重点和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对成长性好、一定规划期内销售收入能够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和项目,各级各部门联合给予持续、滚动的支持。建立部门联系机制,由生物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头负责、责任包干、跟踪服务,并建立定期会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大力吸引外来投资。制定并发布我省生物项目投资指南,吸引国内外各类资本来鄂投资生物产业。对世界500强企业入驻我省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世界知名生物研发机构来鄂建立研发中心的,按照最优惠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对投资规模较大(总投资1亿元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生物产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基地和园区给予奖励。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应设立专项资金,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点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新产品开发、成果产业化等项目建设给予支持。
(五)促进中小企业聚集发展。鼓励中小生物企业落户基地和园区聚集发展,对入驻的中小生物企业,由基地和园区管理机构提供水电补助、优惠提供厂房和办公用房、融资担保、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设立的专项资金或在基地和园区已有专项中划出部分资金,其中50%支持入孵企业,50%支持所在孵化器建设。基地和园区内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孵化器等为中小生物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成果转让等方面的服务。
二、加快创新体系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六)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教优势,支持武汉国家基地依托并联合有关大专院校和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重点企业,成立“官、产、学、研、资”共同支撑的“生物技术研究院”,为基地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向国家申报建设生物产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新药筛选平台、安全评价平台、产品质量检测平台等。各类与生物产业相关的资金重点支持一批生物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在能力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
(七)支持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支持。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参加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逐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企业提高研发投入水平,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和实验室等,逐步使企业成长为产品和工艺技术创新的主体。发挥政府政策功能,建立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自主创新生物产品制度,优先购买列入自主创新目录的生物产品,其中的医药产品,优先列入医疗保险目录。
(八)促进产学研合作。通过组织产学研项目洽谈会、建立产业联盟等多种方式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支持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共建。围绕我省优势领域、关键共性技术,以重点和优势企业为龙头,推动形成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完善以产学研相结合为基础的生物技术创新活动,鼓励科研人员深入企业做好技术咨询服务。加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大力发展研发外包。
(九)鼓励重大成果产业化。对企业自主研发、联合研发或购买方式获得国家一类、二类新药证书及国家三类医疗器械证书或其他方面同等水平的重大成果,并在我省实施产业化的,除优先支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外,省生物产业专项给予重点扶持,并可同时享受各级各部门的资助和奖励。
(十)鼓励生物科研成果转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因从事生物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获得的净收入或股权,可取其中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课题组成员。职务技术成果在1年内产权单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成果属性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在鄂进行产业化转化,仍可享受净收入或股权的70%。从事创办生物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原单位身份、岗位3年。
三、加大政府投入引导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整合各类与生物产业相关的专项资金。按照部门职责、投资渠道、使用范围和用途不变的原则,以省生物产业、中医药等专业化专项资金为基础,在省产业集群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与生物产业相关的产业发展和研发资金中单列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共同构成生物产业发展省级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武汉国家基地和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公共服务条件平台建设、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配套等方面的建设。各级政府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加大对生物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的投入,特别要加大对重要生物技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的支持。鼓励各级政府和生物产业园区设立生物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生物产业发展。
(十二)优先安排和支持基地及园区项目。优先组织基地和园区内的生物企业申报国家生物产业发展专项、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等,对申报成功的国家项目,由省市有关部门、基地和园区管理机构等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配套。
(十三)积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重点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加速折旧、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生物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物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进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切实让企业享受到国家支持生物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
(十四)鼓励多形式直接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和企业(公司)债券,在国内外成功上市的生物企业,除省政府奖励的200万元外,其符合省生物产业专项支持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可申请省生物产业专项给予重点扶持,同时享受各地、各部门在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上会等上市过程不同阶段的奖励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通过打捆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支持中小生物企业发展。
(十五)创新信用方式,提高基地和园区间接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到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设立有较高权限的直属分部、机构或办事处,为生物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融资服务。创新信用方式,在基地和园区积极探索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形式,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实物担保能力不足的创新型生物企业提供无形资产质押、订单质押、保理业务等方面的融资服务。
(十六)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申报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设立、发展生物技术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国内外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省内的生物企业,重点支持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的中小生物企业发展。通过优先推荐上市发行股票、发挥湖北省光谷产权联合交易所的平台作用等方式,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十七)加快生物产业融资平台和担保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共同推动生物产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武汉国家基地加快建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市场化运作为主导的基地融资平台,为有融资需求且担保能力弱的中小生物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现有融资担保体系各类融资担保平台共同参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生物产业发展。
五、加快基地和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十八)加快基地和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将基地和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统筹考虑,积极争取国家各类建设资金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加快基地和园区内道路、水电、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现大配套。支持基地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推动基地和园区加快形成产业集聚优势。省及武汉市各项扶持政策均应向武汉国家基地倾斜,重点支持生物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等方面。以打造新的“千亿元产业”为目标,完善技术创新、产业组织、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体系,提升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国际化水平,建成全国重要的生物产业发展基地。
(二十)鼓励创建区域性生物产业园区。加强省级生物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各地申报的基础条件好、规划合理、管理规范、政策到位、发展成效显著的生物产业园区,经省生物产业发展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授予“生物产业园区”匾牌。经认定的生物产业园区,享受省支持武汉国家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提高技术研究水平
(二十一)落实人才政策,积极引进高端人才。深入贯彻《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各项重大政策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人才战略目标。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生物产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来我省从事生物产业研发和产业化。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生物人才和团队,按照《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及配套的工作生活条件、高层次创业人才等系列工作细则给予奖励,对在生物领域有突出业绩和作出重要贡献的海外人才,优先推荐“湖北省创新杰出人才奖”;对为我省生物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优先推荐申报省政府授予的外国专家“编钟奖”。落户武汉国家基地并经基地建设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生物人才和团队,享受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在科研、创办企业、安家落户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其中技术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重大的世界一流创新团队,最高可获得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亿元“人才特区”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二十二)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对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在按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时,重点考核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其中,对在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在岗位设置核定和按结构比例申报时予以倾斜。科技奖励、各类专家的推荐和选拔、人才计划、重点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要突出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经济指标。
(二十三)开展各类生物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省生物产业办公室、基地建设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生物人才需求调查,编制生物产业紧缺人才目录,供人社、教育部门和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制定招生计划、培养方向时参考。省科技、教育、人社、外事等部门重点支持高层次生物科研人员出国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等,鼓励外国生物技术专家来我省进行工作交流。
各地、各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可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