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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 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4-17 15:00:51 被阅览数: 717 次 来源: 湖北省技术创新促进会

鄂政办发〔202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7日

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一)延续阶段性缓缴和优惠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其中,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50%。允许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延续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确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限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利用创业孵化器、集群登记托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但暂时没有确定经营地址或处于筹备期的创业者,免费提供阶段性过渡地址办理登记注册。依托社区、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等功能性载体设立集中登记驿站,供从事社区服务、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就近免费入驻,办照经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降低用能成本。对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并承诺后,执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费用缓缴,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减轻税费负担

(五)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六)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七)实施契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八)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将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九)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十)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金融支持

(十一)降低支付手续费。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现实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鼓励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公示价格9折。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其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十二)扩大信贷规模。2023年,安排支小再贷款额度不低于240亿元。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3年全省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200亿元。(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十三)加大担保增信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创新产品、优化流程等措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增信服务力度,力争做到“能担尽担”。落实降低费率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个体工商户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地建立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四补”机制,探索建立对个体工商户担保费的差额补贴机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提供专属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支持。结合“楚天贷款码”推广,推动首贷拓展行动,对接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融资需求,不断扩大首贷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十五)创新金融产品模式。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抵押质押等信息归集与共享。支持个体工商户入驻“鄂融通”平台,银行机构加快应用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优势,创新线上金融产品,加大“301”业务模式(3分钟申请、0人工干预、1键式提款)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升个体工商户融资效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十六)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贷款超过2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1%奖补。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6月底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体工商户,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优化征信管理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经金融机构根据疫情期间相关要求认定后,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

四、支持创业创新发展

(十八)推进“育苗”“壮苗”行动。推进大学生创业“育苗”行动,鼓励高校设立或聘请创业辅导员,对有意愿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大学生,加强政策宣讲、创业培训,开展送证照进校园服务。大学生参加创业创新活动和自主创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折算为学分。对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开展全覆盖回访帮扶,见苗浇水、问需解难,指导依法合规经营、成长壮大。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送服务、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分型分类培育个体工商户。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名录库,根据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实行差异化、针对性帮扶政策措施,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同个体工商户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促进“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字号、专利、商标等可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使用。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四上”企业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原首进规、首进限奖励基础上增加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个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实施质量技术帮扶行动。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万千百”质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和“百名专家帮千企”“你点我帮”“智慧帮扶”等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专属帮扶、“一站式”服务、专家问诊服务。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充分发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所需计量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加强标准化服务指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分析、标准信息、标准咨询等服务,加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宣传解读,帮助个体工商户树立标准化理念,引导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开展生产经营,提升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和服务。完善个体工商户商标品牌培育机制,挖掘“老字号”商标品牌资源,依法加强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益保护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广力度,鼓励第三方机构为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价值评估服务。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五)支持参与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前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交易〈采购〉中心,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六)支持提振消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荆楚购”等各类促消费活动,面向餐饮、零售等个体工商户集中的行业发放消费券。经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以划定区域、划定时段等方式,允许个体工商户适度拓展室外经营场地、延长经营时间,允许夜间非高峰时段临时停车就餐等。依托“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城市创建,引导个体工商户进社区,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七)支持线上经营。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放宽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给予流量扶持,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持续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合理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降低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五、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八)提供便利化准入准营服务。推动“一业一证”改革行业范围扩大至25个以上,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执行全国统一的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探索“一键通”变更登记,实现证照变更联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司法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九)支持自主歇业。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歇业,歇业时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三十)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修复机制。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对个体工商户超经营范围从事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指导其办理变更登记,依法依规经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一)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优化专业服务供给

(三十二)优化职业培训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个体工商户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100-1000元/人的岗前培训补贴。对列入重点产业职业培训指导目录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1倍。鼓励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三)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依托省和各地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常态化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四)加强发展监测。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心(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定期开展个体工商户发展“问情”调研和监测分析,密切关注个体工商户发展动态、急难愁盼,加强政策落地跟踪、效果评估。新增一批省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加强监测分析和困难帮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十五)优化常态化发展保障机制。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强化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思想引导、力量凝聚、关爱服务,以党建引领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各市县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谋划、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市县两级建立个体工商户服务专班,设立服务专员,充分运用“湖北省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畅通个体工商户诉求渠道,倾听、响应意见建议,形成受理、甄别、分类、派单、协调和反馈的闭环机制,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政策归集发布,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宣传,总结推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经验,加强政策落实督导检查和情况通报,打通政策措施落实“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以上各项政策措施除明确规定时限外,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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