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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3-8 11:19:26 被阅览数: 1289 次 来源: 湖北省技术创新促进会
鄂政办发〔2021〕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日

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抢抓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机遇,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为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企业上市目标和责任

1.分类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省上市办每年年初提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要求,各市(州)政府要根据全省“上市公司五年倍增计划”要求制定本地倍增计划和具体措施并报省上市办备案,暂无上市公司的市(州)要尽快实现零的突破。各地要督促、指导本地国家级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制定本区具体上市计划。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企业上市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对本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培育力度,做好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科创企业和行业“小巨人”企业、非国有控股和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各项工作,实现行业上市“破零”。各地各部门要鼓励、引导部分无法整体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主辅分离、资产重组等途径上市。引导上市公司实现业务聚焦,分拆发展前景良好、运作规范的子公司或专项业务板块依法依规实现拆分上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优质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落户我省。(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工商联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上市后备资源梯次培育

2.充实上市后备资源库。继续深入实施省级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研究制定各级后备资源库企业入库标准,依托企业上市政务云平台对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实施分类管理、重点培育。分别建立市级“尖子”、县级“苗子”企业、各行业后备资源库。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为后备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制定相应激励措施,鼓励拟上市企业到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先行规范。(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推进科技型企业上市

3.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将推进科技型企业上市纳入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培育行动计划工作目标,每年遴选50家符合上市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省级“种子”企业库,并在科技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给予针对性重点支持。定期组织科技型企业专题上市培训,帮助企业合理规划战略目标、科学安排上市路径。着力优化科技金融资源配置,扩大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和科保贷融资覆盖面,吸引更多金融资源对科技型“种子”企业进行“精准滴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政策支持引导

4.加强税收支持。拟上市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上市过程中,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加强专项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报会”“报辅”和“金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级设立的各类涉企类改革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优先安排上市后备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优先纳入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并积极推荐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清单,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加强招投标采购支持。积极支持省内上市后备企业参与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招标采购。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给予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加强人才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引进的高管、核心技术团队成员,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同等条件优先申领“楚才卡”,享受落户居留、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一卡通”服务。推进院士专家进企业活动,选派组织院士专家深入企业开展一线讲学、专题培训、技术诊断指导等服务,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优先纳入省级活动服务企业名单。(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等)

8.加强招商政策支持。支持证券业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总部和分支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我省发起设立证券、期货、基金等机构。各地要制定完善财政奖补、税收支持、高管优先纳入本地人才政策享受范围、便利商事登记服务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9.落实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奖励300万元。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完善更具力度、更加精准的扶持激励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畅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10.整合上市服务资源。省上市办统筹、整合全省上市工作服务平台资源,推广和运用企业上市政务云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后备企业调研、企业上市培训、金融干部培训、科创沙龙等活动。共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部基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服务湖北资本市场培育基地,建设线上线下常态化投融资特色平台,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等)

11.提供高效政务服务。企业上市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的,各相关单位应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原则上自企业报送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各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应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意见;对拟上市企业出具有关检测报告、相关资格确认的,优先、快速办理。凡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由各级政府根据事权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解决其历史沿革、税费缴纳等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通过补办手续予以规范和完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各相关部门对在会、在审、在辅导企业非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对拟上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如无重大事项或紧急必须事项,对涉及在会、在审、在辅导等重点上市后备“种子”企业的监管检查、调研,经企业申请,可相应取消或顺延。(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

12.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评价机制。各级上市办要及时掌握本地拟上市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合作情况,跟踪做好上市服务工作。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跟踪督办、评价证券中介机构在本地执业情况,每年12月底将评价结果报省上市办。省上市办会同监管部门建立证券中介机构服务我省资本市场执业评价机制,建立全省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目录库;对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业绩突出的证券中介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优先向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宣传和推荐。省内法人证券公司要制定深耕湖北的具体计划。深入推进重点券商保荐人联系市州制度,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州每年向省上市办反馈一次。(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13.加强投融资支持。定期举办投融资对接会,将入库企业重点向各金融机构推荐。支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安排信贷额度和提供基准利率信贷支持。研究制定债券融资引导奖励办法。鼓励省内重点行业、优质项目积极争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根据财力情况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助、落户奖励、投资专项奖励和贡献奖励。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建立重点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优先推荐给我省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对有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优先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优化考核、制定上市目标等方式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引导基金作用。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我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完善企业上市工作保障机制

14.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履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责任,充实上市工作力量。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听取一次企业上市工作情况汇报,市(州)政府常务会每年专题研究一次企业上市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包保上市后备企业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包保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强化督办落实。建立督办工作机制,省上市办按季度对各地上市情况、每年对各行业上市情况进行通报。研究制定全省资本市场评价指数,定期公布并通报。在全省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工作中,将高新区上市企业数量纳入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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